电动卷闸
3.1 范围
本章适用于以电力操纵,通常装置于货仓及车房门口等的卷闸;不包括由消防处管辖的防火闸及防烟闸。
3.2 移动速度
3.2.1 卷闸的开关速度不得超过每秒0.2米。
3.2.2 靠本身重量来关闭的卷闸,可用调速器控制关闭速度不超过每秒0.2 米。
3.3 按钮
3.3.1 卷闸的移动应以持续按式按钮控制,即是只有当按钮是以人手持续按下时,卷闸才会持续移动。每个按钮须有适当颜色及说明,以识别其功能。
3.3.2 卷闸的开关按钮必须安装在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,离地面高度至少达1.68 米为佳。如不能达到最低的高度限制,开关按钮则须设于有锁的箱子内,且经常上锁,或以钥匙开关掣代替。
3.3.3 在卷闸附近必须装有一个紧急停止按钮,以便在有需要时停止卷闸的移动。紧急停止按钮必须是红色冬菰头型,并须标明其作用。
3.3.4 操作控制按钮的人士,须清楚看见卷闸的整个移动范围。
3.4 电力供应及接地
卷闸装置的电力线路装置必须符合电力条例(第406章)及其附属规例的规定。卷闸装置的全部金属部份,更须妥为接地。
3.5 人力控制